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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宋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418号原告: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建华北大街388号。法定代表人:苏士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俊霞,公司员工。被告:宋永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javascript:void(0);审判员  熊月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