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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丁晨阳与王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丁晨阳,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琴琴,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晨阳与被告王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晨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晨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