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丁晨阳与王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丁晨阳,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琴琴,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晨阳与被告王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晨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晨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