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帅与黎飞翔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黎飞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杨帅。委托代理人刘亚斌,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飞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与被告黎飞翔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帅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杨帅承担。审 判 长 徐峰凌审 判 员 陈左孟人民陪审员 王龙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娄飞霞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