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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成文、刘素英诉被告刘启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57号原告宋成文,男,汉族,农民。原告刘素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启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文、刘素英诉被告刘启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文、刘素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文、刘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文、刘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成文、刘素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