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成文、刘素英诉被告刘启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57号原告宋成文,男,汉族,农民。原告刘素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启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文、刘素英诉被告刘启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文、刘素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文、刘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文、刘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成文、刘素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