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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铁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某,男,蒙古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5)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凌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铁某用捡来的一张信用卡在乌拉特中旗某某镇分多次在ATM机上取款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被抓获,被告人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铁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提供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定,被告人铁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且取款人民币6000元归自己使用,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铁某在乌拉特中旗某某拾得张某某丢失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铁某发现信用卡背面记有密码,到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元并将修改密码。2015年8月24日、25日取款人民币4000元,用于日常开支。另查明,被告人铁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拾得信用卡并用知晓的密码以持卡人的名义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人民币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属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铁某认罪、悔罪,其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佳附:适用法律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