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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涛与赵知楼、章启波、赵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涛,章启波,赵莹莹,赵庆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曹涛,居民。被执行人章启波,居民。被执行人赵莹莹,居民。被执行人赵庆楼,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涛与被执行人章启波、赵莹莹、赵知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知楼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对其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