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祥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祥佩,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06521-9。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祥佩,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组织机构代码59867233-0。法定代表人:孟祥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孟祥佩、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皖A××××ד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进行了评估,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中衡公估字[34PG05201500044]号评估报告,“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现有价格约为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孟祥佩所有的皖A××××ד梅赛德斯奔驰”1796CC轿车,以拍卖价款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