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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高钰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金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