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高钰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金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