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美仙与汪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仙,汪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徐美仙。被告:汪利成。原告徐美仙为与被告汪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2日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饶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美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利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2日,被告汪利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21日之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利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美仙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2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汪利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