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执字第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全天与被执行人曹武、被执行人曹武冻结、划拨执行裁定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天,曹武,陈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55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全天,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曹武,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吉星,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武、陈吉星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武、陈吉星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吉星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吉星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