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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4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邱荷珍,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郑显法,该××负责人。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王道栋,该××负责人。被执行人:郑军。原告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郑军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运费8200601.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执行人郑军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郑军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郑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正在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拍卖,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该法院发函参与分配。2015年9月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参与分配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