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三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生坤与韩文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632号原告张生坤,男,蒙古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村民。被告韩文宾,男,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坤与被告韩文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坤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坤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生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坤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