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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8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蔡明明强奸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69号罪犯蔡明明,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蔡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