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谢明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谢明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眉刑执字第1047号罪犯周谢明,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以(2012)洪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7000元。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周谢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一贯表现良好,且刑期已过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周谢明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谢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服刑刑期已过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查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谢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谢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冷 晶代理审判员 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颜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