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仲武与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仲武,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606号原告杨仲武,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4号。法定代表人刘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仲武与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杨仲武于2015年11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三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杨仲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杨仲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仲武负担。审 判 长 蔡 彬人民陪审员 许 培 英人民陪审员 姚 天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