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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训荣与陈奎、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训荣,陈奎,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郑训荣。委托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慧茹,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奎,工人。被告: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永桥路*号(Y378)。法定代表人:李建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幢908、910、909部分室。负责人:陆子春,该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郑训荣诉被告陈奎、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训荣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训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郑训荣负担。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芦加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