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车武波与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本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武波,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车武波。被执行人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本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开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德州龙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本龙名下的存款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