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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雪梅与蒋波、邵正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蒋波,邵正兰,宿州市海波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3083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波。被执行人:邵正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宿州市海波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波,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三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波名下的坐落在宿州市柴油机厂宿舍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XX**)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