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先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陈先育,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国祥,华容县三封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育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育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陈先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