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秋燕与徐东军、徐州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燕,徐东军,徐州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王秋燕,居民。被告徐东军,居民。被告徐州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老印刷厂3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徐东军。原告王秋燕诉被告徐东军、徐州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的起诉是由案外人胡秀萍提起,案件审理过程亦全部由案外人胡秀萍参与,且未经权利人王秋燕同意和授权。本院认为,案外人胡秀萍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其无权以权利人王秋燕的名义自行提起诉讼,本案诉讼应当依法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秋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巍审 判 员 袁航人民陪审员 解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