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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博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博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宛平,河南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甲,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荣正,方城县赵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姚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宛平、被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荣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十天后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农历九月初九生育长子姚某乙,2013年2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十月二十生育次子姚某丙。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仅认识十天即举行婚礼,对被告不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戾,经常酗酒,酒后无德,借酒闹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舞刀弄棍经常对原告经行辱骂殴打,2015年春因带孩子上引起的纠纷,双方在这期间已经分居,至今没有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曾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被告又反悔,离婚未果。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儿子姚某乙、姚某丙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表。证人勾某某、勾某某当庭质证。被告姚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孩子尚小,正需要父母的关爱、呵护。为给孩子一个温暖、安全、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恳请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也不同意原告单独抚养子女的要求。被告姚某甲为支持其答辩意见的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为: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两个孩子预防接种证明两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并按民俗办理了结婚仪式,2013年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姚某乙,2012年11月3日生育次子姚某丙。2015年9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儿子姚某乙、姚某丙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原被告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请离婚,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建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