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葛某某,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杨,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