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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侯卫卫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海,侯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被执行人侯卫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64号民事判决执行此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卫卫无可执行之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0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