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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云浩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重庆财广物资有限公司,叶权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63号原告重庆云浩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B15-15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59531-7。法定代表人梁登云,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财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恒冠钢材市场B14-14。法定代表人叶权顺。被告叶权顺,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浩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广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叶权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浩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财广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叶权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云浩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