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XX公司与张XX、石XX、侯XX、张XX、张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公司,张XX,石XX,侯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3036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住所地:横山县城XX路。委托代理人刘XX,男,系该行职工。被告张XX被告石XX被告侯XX被告张XX被告张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张XX、石XX、侯XX、张XX、张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