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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勇哲与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哲,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67号原告:刘勇哲。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南段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哲诉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