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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新忠与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25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忠。被执行人祁新。申请执行人黄新忠与被执行人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如被执行人违约则加付违约金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2900元,本案执行费5194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祁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1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祁新名下浙C×××××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于2015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祁新名下启东市汇龙镇润福花园24号501室,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对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