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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汉春与郓城县金祥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春,郓城县金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春,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金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邵垓村。法定代表人:刘世财,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汉春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金祥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金祥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金祥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县金祥木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查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