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伟、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李起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晓丹,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庆伟。被告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伟、榆林市庆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李起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