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81号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郅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彩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喆,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曹孝金。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孝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孝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孝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