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尚凤刚与李玉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尚凤刚。委托代理人:尚洪霞。被告:李玉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地址:张店区。原告尚凤刚诉被告李玉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凤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凤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70元,由原告尚凤刚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