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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燕与徐文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徐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84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文燕,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文燕送达(2015)德昌执字289号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徐文燕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徐文燕离婚后未再婚,非婚生育未满一岁女儿,现所有的位于德昌县城市首座一套住房已由洪志俊申请诉讼保全(该案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徐文燕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邱晔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德昌县公安局2014年10月21日以德公(刑)立字(2014)897号决定书对徐文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此案目前未侦查终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