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王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林珍书 记 员 童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