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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建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座*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22091374-1。法定代表人:陈乃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征,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利,男,汉族。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清文审 判 员  段新卫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