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