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