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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蕉行初字第103号原告陈志平,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俞胜光,局长。原告陈志平诉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雯、林宏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平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志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林宏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