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行非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丁贺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丁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丁贺忠,群众。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5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丁贺忠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徐行非执字第50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57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5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