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秦健、山东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313号。法定代表人:辛令奎,行长。被告秦健。被告山东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2055号。法定代表人:杜晓良。被告山东巨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中土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刘同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