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非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与张会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张会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非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笑宇,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其凯,该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会粉。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与张会粉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855号裁决,裁决张会粉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支付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00000元及仲裁费29130元。因张会粉未按期履行义务,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划拨了张会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086209元,扣除张会粉应承担的执行费用13329元,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支付1072880元代理费、仲裁费、迟延履行金等。本院认为,本院将划拨的张会粉存款支付给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后,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和张会粉基于(2014)京仲裁字第0855号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855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肖冰审判员 李玉广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