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伟与赵勤生、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赵勤生,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赵勤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刘伟申请执行赵勤生、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00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刘伟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