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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调确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孔某某、孔某、吕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孔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调确字第2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孔某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孔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吕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刘某某、孔某某、孔某、吕某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刘某某遗留的位于XXXXXXXXX,房产证号为威权证字XXXXXX归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相对人孔某某、孔某、吕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刘某某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雁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