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崔显祝审 判 员  李家荣人民陪审员  崔应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鄂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