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于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