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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微山县马坡镇石里小学、微山县教育体育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微山县马坡镇石里小学,微山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微山县马坡镇石里小学。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校长。住所地微山县马坡镇石里村。被告微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微山县文化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微山县马坡镇石里小学、微山县教育体育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兰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