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峰、吴成财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宏峰,吴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魏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峰,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成财,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峰、吴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林权登记。对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在建瓯市的房产,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时间较长,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