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男,汉族,住延安市某某路。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付某甲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同意扣除孩子付某乙抚养费12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某甲2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