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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08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来珍、吉洪亮等与唐善康、王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来珍,吉洪亮,吉正龙,唐善康,王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0872-2号申请执行人陆来珍,居民。申请执行人吉洪亮。申请执行人吉正龙。被执行人唐善康,居民。被执行人王学全。申请执行人陆来珍、吉洪亮、吉正龙与被执行人唐善康、王学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08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