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吉栋与伊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栋,伊生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徐吉栋,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伊生茂,男,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吉栋与伊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木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生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34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木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长庚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雷春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