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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柳强与张树武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26-2号申请人李柳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廖安由,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树武,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银立祖,广西柳州人。李柳强申请执行张树武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717067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5)鱼民初(一)字第27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张树武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张树武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2栋1-1号房屋依法进行了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经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院所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700732元。现申请人李柳强与被执行人张树武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将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以评估价人民币700732元抵给申请人李柳强,以偿还所欠债务,申请人李柳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武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树武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以评估价人民币700732元,抵给申请人李柳强。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人李柳强时起转移。三、李柳强应持本裁定书六十日内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张树武应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事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叶荣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