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熊伟、熊俊、熊朝友、张玉连、闵家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熊伟,熊俊,熊朝友,张玉连,闵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恢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光复街7号雄模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赵正忠,执行懂事。被执行人熊伟,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俊,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熊朝友,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玉连,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闵家刚,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熊俊在珙县巡场镇阳光半岛酒店的股权,执行中,本院又冻结了被执行人闵家刚在珙县巡场镇阳光半岛酒店的股权,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对熊俊在珙县巡场镇阳光半岛酒店的股权的冻结和对熊俊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塘坝村3幢4单元**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10****号,建筑面积51.1平方米)的查封。解除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执字第12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闵家刚在珙县巡场镇阳光半岛酒店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烽杰 搜索“”